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生员工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手续办理工作,更好的为师生员工服务,按照西安市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户口办理须知
户籍关系为集体户口的在职在校师生员工,其户口、身份证等手续在保卫处户籍室办理;其户籍关系不在学校的师生员工,
户口、身份证等手续在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新生报到户口办理时间为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户口申报
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申报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到新生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婴儿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申报户口申请书。
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需持有婴儿母亲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5、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婴儿,可随父亲申报户口登记。申报户口时还需提交其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婴儿未在母亲
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证明。
三、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户口,应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卫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死者的户口薄(卡)和身份证。
四、户口迁入
户口迁入,持下列证明材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本市迁移提交户口簿或户口卡)
3、教职工需提交相关部门(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市劳动、民政等部门)开具的报到证件;学生提交录取通知书。
4、医院出具的身高、血型报告单。
5、教职工接收、学生报到手续表。
五、户口迁出
户口迁出,持下列证明材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1、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卡)。
2、居民身份证。
3、迁往异地的准迁证明(在职人员由准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
4、入伍、入学通知书、学生离校(退学)手续表、教职工离校手续表、退学证明、调动函、报到证、立户证明、劳动教养
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5、接收单位介绍信。
六、毕业生户口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校外就业(含档案转回生源地人事部门)且户籍关系在我校的统招毕业生,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我校就业且户籍关
系在我校的统招生,不办理户口关系迁移手续;定向生只履行离校手续,户口关系与学生档案一起转出;户口不在我校的毕业生
只履行离校手续。
2、户口迁移证(卡)是毕业生向就业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部门申报户口的证明,报到时交给接收单位,以免丢失、被盗、
超期;领取户口迁移证后,要仔细核对,发现有误应及时退回,由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更改,不得私自涂改。
3、在校就业的毕业生应及时办理报到手续。
4、被外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室登记后送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领取时间视情况而定;考取本校研究
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新学年随新生报到,户籍关系不变。
5、休学、留级学生,持教务处证明在新生报到后,到西安保卫处户籍室办理相关手续。
6、自学校通知之日起,退学学生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7、改派学生凭就业指导中心证明和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变更。
七、居民身份证办理
1、第一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持本人户口簿、一寸免冠彩照和医院出具的身高、血型报告单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
民身份证。
2、换证:提前三个月,持本人户口簿和有效期满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3、丢失补办:持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挂失,补办居民身份证。
八、户口簿(卡)丢失补办
本人持户口薄(卡)补办申请在保卫处加盖公章后,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九、户口迁移证丢失补办
凭以下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1、由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口证明;
2、本人书面申请;
3、单位介绍信;
4、报到证或通知书复印件;
5、原迁移证存根复印件;
十 、户口变更
户口簿(卡)变更凭以下材料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出生证;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户口登记表》复印件;
5、教职工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家属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进行户口变更。
十一、户口卡借用
户籍关系在我校的师生员工向保卫处户籍室借用户口卡需提交户籍卡借用申请,出具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
证件,并进行登记。户籍卡借用手续不得代为办理。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