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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设立学生集体户工作规范
2017-06-01 23:27   审核人: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
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机构)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民〔2013〕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
   
    二、办理条件
    驻西安市市区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是指,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其他国家部委所属普通高等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机构)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民〔2013〕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民办高等学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学校和全曰制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有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科研院、所;其他符合规定的学校,均可设立学生集体户。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学校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一)审核设立学生集体户学校的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明学校名称、校址,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办学场所情况,以及办学许可情况等信息。
    (二)审核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审核设立学生集体户学校办学场所产权证明;若民办学校的办学场所为租赁的,审核租赁期为1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机构>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民〔2013〕13号)第十二条规定),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审核设立学生集体户学校法人登记证(公立学校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学校为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五)学校办学场所为新建的,审核民政部门出具的街、路、巷及编制门牌号码证明。

 四、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的学校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民警调查审核后填写《西安市公安局入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设立。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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